政采百科第64期: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可以用竞争性磋商吗?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常规的货物使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比如显示屏设备采购、供暖设备采购、校服采购等。这其实都是滥用竞争性磋商的表现。为什么这么说呢?
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在2015年出台的一种采购方式,财政部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财政部在出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时答记者问中表示,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需要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第四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从财政部的答记者问我们可以看出来,竞争性磋商主要是针对需求不明确的服务项目、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采购项目而设计的一种采购方式。一般的货物项目采购当然就不能使用竞争性磋商,而应当使用招标或询价采购方式。
为什么会出现滥用竞争性磋商的局面呢?这跟一部分从业者对竞争性谈判和最低价评审原则的误解有关。很多人喜欢竞争性谈判,因为谈判的周期比招标短,节省时间。但是由于竞争性谈判使用最低价评审原则,继而担心低价就会低质。喜欢竞争性磋商,正是因为磋商可以使用综合评分,同时也结合了谈判周期短的优点。
其实,不管是综合评分还是最低价评审,都有各自的适用的情形,只要用对了都是好的方法,切不可迷信一端。